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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皖税协”,英文名称: The 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 ACTAA)成立于2001年12月,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组织,属全省级一级社会团体,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指导。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四届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现为第四届理事会。截止2...【更多】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

(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本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AC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自愿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成为其会员,自觉接受其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诚信建设为根本,服务本会会员;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依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目标,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中税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主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接受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五)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实施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

  (六)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接受省主管局和中税协委托开展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九)接受省主管局和中税协委托开展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建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等工作;

  (十一)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依规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三)开展税务师行业宣传,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简报,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四)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加强行业人才建设;

  (十五)开展国际、国内行业间交往活动;

  (十六)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税协、省主管局及其他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税务师会员和非税务师会员;税务师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税务师事务所会员和非税务师事务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六)完成本会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税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本会可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8号公告)及协会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据中税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或确定执行中税协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二)在税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省主管局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省主管局审查。

  经省主管局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本会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和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临时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五条除第(二)(三)(五)(十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专题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专题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9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税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由会长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者罢免后的20日内,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主管局和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主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省主管局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专题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省主管局推荐,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为秘书处负责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省主管局批准;

  (四)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省主管局批准;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省主管局批准;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省主管局审查,经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八节  其他机构

  第五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其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聘连任。其专家委员,可从本会会员中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会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士中聘请。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办事处。办事处为本会派驻某地的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管理办事处,安排办事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主管局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主管局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15日内,经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省主管局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主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主管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